《達賴喇嘛尊者 入行論教授》連載(84)
第六品 忍辱
根本頌(40)
若傷害他人
乃愚夫本性
則不應瞋彼
如瞋燒性火
《菩提道次第廣論》的〈忍辱品〉中有節錄這些內容。由觀察造作傷害是否為愚夫的自性,從而說不應瞋彼,譬如燒是火的自性,火若燒到我的身體,也不應對火生瞋。自己要先不觸碰到火,若不如此而手觸火被燒時,若對火生氣,就是愚笨的表徵。如是,若有情的自性唯是傷害,就應遠離彼,不應與彼產生關係而導致生氣不快樂。
根本頌(41)
若過是偶發
有情性溫和
則亦不應瞋
如瞋冒煙空
由觀察瞋是突發還是自性而破瞋。應觀察:他有情傷害我時,作此傷害是彼有情的自性還是因為偶然的緣而起?若並非其秉性本就有如是過,而是因偶然的緣而起,例如:平常性格蠻好的一個人,若因為喝了酒而露出瞋怒的表情,則只要是有智慧的人就不會怪他。如同說他「偶爾因為喝酒的緣故才有這種表情,否則平常是一個好人」,如是幫他澄清,同樣,總的來說,有情的本性確定是善良的,一切有情都有慈悲的種子,都有如來藏,都可以成佛,只是偶爾因煩惱力而作傷害,所以即便就其體性而言,也不應對能害者生瞋。
若有人秉性暴躁易怒,與所有的人都爭鬥不和,則首先應設法不遇上他,對於他的惡劣行為則不必驚訝,「他平常個性就是如此,並非特別對我壞」,若這樣想,心中就能現起「真是悲憫之境」的想法。
根本頌(42)
用棍等傷人
若瞋使用者
彼亦為瞋使
理應憎其瞋
觀察是直接造成傷害或是間接造成傷害,從而也不應瞋的理由:若他有情用棍子打我們而造成傷害,則觀察自身的疼痛是誰造成的,因為是棍子造成的,所以若要對直接帶來疼痛者生瞋,就應瞋棍子,然而它並非自主地毆打,是人打的,所以不應瞋棍子,而應瞋那個人──若這樣說,則彼人亦無過,因為是由他心續中的瞋所作,所以若要瞋就應瞋彼因瞋,理由與前相等。因此,真的不能對傷害者彼人生瞋。「於此二[1]」是「無論如何」的意思。
根本頌(43)
我昔於有情
曾作此傷害
既曾傷有情
理應受此害
他者傷害我的其他理由還有:因為以前我曾經瞋他有情而傷害他有情,所以產生了其等流果──他現在來傷害我,因此就像是我自己造成了他者對我的傷害,所以有這個傷害是合理的。不僅如此,還有其他理由如下。
根本頌(44)
敵器與我身
二皆為苦因
各出器與身
於誰應當瞋
他方若用刀砍傷我身,此苦一半是由刀造成,一半則是由自己的身體造成,因為若用刀砍石頭,除了刀刃捲起來之外,石頭並不會受傷,所以,是因為被刀砍的是我的身體,所以才會受傷;又因為身體一旦形成,就成為苦的所依,所以,當二者因為緣起的關係相遇,就產生了苦。若以生苦為由而不喜,若能思及二者都是苦的能生因,就不應一味地對他方生瞋。
根本頌(45)
身似人形瘡
稍觸亦難忍
愛盲執苦身
遭損應瞋誰
這一具身體就像巨大的人形膿瘡或瘡疤,既不堪觸碰,又是苦的所依。雖然它才是禍根,卻盲了慧眼而不見此,就像瞎了似的,由貪欲之力珍愛此身,由此而產生一切苦,所以,過錯的根本就是它,不應一味地瞋他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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