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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6月16日 星期日

《達賴喇嘛尊者 入行論教授》連載(84)

 達賴喇嘛尊者 入行論教授》連載(84

 

第六品 忍辱

 

 根本頌(40

若傷害他人

乃愚夫本性

則不應瞋彼

如瞋燒性火

 

《菩提道次第廣論》的〈忍辱品〉中有節錄這些內容。由觀察造作傷害是否為愚夫的自性,從而說不應瞋彼,譬如燒是火的自性,火若燒到我的身體,也不應對火生瞋。自己要先不觸碰到火,若不如此而手觸火被燒時,若對火生氣,就是愚笨的表徵。如是,若有情的自性唯是傷害,就應遠離彼,不應與彼產生關係而導致生氣不快樂。

 

根本頌(41

若過是偶發

有情性溫和

則亦不應瞋

如瞋冒煙空

 

由觀察瞋是突發還是自性而破瞋。應觀察:他有情傷害我時,作此傷害是彼有情的自性還是因為偶然的緣而起?若並非其秉性本就有如是過,而是因偶然的緣而起,例如:平常性格蠻好的一個人,若因為喝了酒而露出瞋怒的表情,則只要是有智慧的人就不會怪他。如同說他「偶爾因為喝酒的緣故才有這種表情,否則平常是一個好人」,如是幫他澄清,同樣,總的來說,有情的本性確定是善良的,一切有情都有慈悲的種子,都有如來藏,都可以成佛,只是偶爾因煩惱力而作傷害,所以即便就其體性而言,也不應對能害者生瞋。

 

若有人秉性暴躁易怒,與所有的人都爭鬥不和,則首先應設法不遇上他,對於他的惡劣行為則不必驚訝,「他平常個性就是如此,並非特別對我壞」,若這樣想,心中就能現起「真是悲憫之境」的想法。

 

根本頌(42

用棍等傷人

若瞋使用者

彼亦為瞋使

理應憎其瞋

 

觀察是直接造成傷害或是間接造成傷害,從而也不應瞋的理由:若他有情用棍子打我們而造成傷害,則觀察自身的疼痛是誰造成的,因為是棍子造成的,所以若要對直接帶來疼痛者生瞋,就應瞋棍子,然而它並非自主地毆打,是人打的,所以不應瞋棍子,而應瞋那個人──若這樣說,則彼人亦無過,因為是由他心續中的瞋所作,所以若要瞋就應瞋彼因瞋,理由與前相等。因此,真的不能對傷害者彼人生瞋。「於此二[1]」是「無論如何」的意思。

 

根本頌(43

我昔於有情

曾作此傷害

既曾傷有情

理應受此害

 

他者傷害我的其他理由還有:因為以前我曾經瞋他有情而傷害他有情,所以產生了其等流果──他現在來傷害我,因此就像是我自己造成了他者對我的傷害,所以有這個傷害是合理的。不僅如此,還有其他理由如下。

 

根本頌(44

敵器與我身

二皆為苦因

各出器與身

於誰應當瞋

 

他方若用刀砍傷我身,此苦一半是由刀造成,一半則是由自己的身體造成,因為若用刀砍石頭,除了刀刃捲起來之外,石頭並不會受傷,所以,是因為被刀砍的是我的身體,所以才會受傷;又因為身體一旦形成,就成為苦的所依,所以,當二者因為緣起的關係相遇,就產生了苦。若以生苦為由而不喜,若能思及二者都是苦的能生因,就不應一味地對他方生瞋。

 

根本頌(45

身似人形瘡

稍觸亦難忍

愛盲執苦身

遭損應瞋誰

 

這一具身體就像巨大的人形膿瘡或瘡疤,既不堪觸碰,又是苦的所依雖然它才是禍根,卻盲了慧眼而不見此,就像瞎了似的,由貪欲之力珍愛此身,由此而產生一切苦所以,過錯的根本就是它,不應一味地瞋他者。

 (本書尚未出版,請勿任意流通。)



[1] 此偈第四句的藏文中有「於此二」。

2024年6月12日 星期三

《達賴喇嘛尊者 入行論教授》連載(83)

 《達賴喇嘛尊者 入行論教授》連載(83

 

第六品 忍辱

 根本頌(31

謂作用即此

與我有何關

 

相關分為同體相關與彼生相關二種,其中神我與作用因為是異體的他義,所以不應說是同體相關,而常又不可以作因也不可以作果,所以也不應說誰與常是彼生相關。所以,並沒有像總主和神我這種自在受用境者,如此便清楚破除了他方針對根本宗「一切皆以緣力而有」所提出的過失。

 根本頌(32

一切皆依他

依故無自主

知已不應瞋

如幻化諸事

 

除了觀待緣而有之外,沒有任何自在壞滅者。若因緣已圓滿,就沒有不由彼力生果的自主,而是自然就會生,故說「依故無自主」。對於像這樣一切唯依緣、唯觀待緣起而有的如幻化者,不應瞋彼。

 

根本頌(33a

應以何破除

除亦不合理

 

若問:若一切法皆如幻象,那麼,要以何對治來破除何義呢?如瞋恚與不悅意等應不必以諸多正理破除,因為都是如幻。

 

根本頌(33b

依彼能斷苦

故無不合理

 

答:彼等一切雖是由如幻之緣生,但是因為彼等會給我們帶來苦,而我們既然不欲苦,所以設法盡除所有的苦因及緣並非不合理。

 

根本頌(34

故見敵或親

作非理加害

彼由此緣生

思已受如飴

 

應由如是正理之門思惟,不論是自己的敵人或親友,若有不合理、不適當、或作為使自己不悅之緣的各種所作,則思惟那些所作都是由煩惱這樣的緣生起,彼補特伽羅於此並無自主,從而「受如飴」,也就是說要從容地接受。

 

根本頌(35

若能自主取

皆不欲苦故

諸眾生皆應

無任何苦楚

 

若能自主或自在生果,則因為不論自他都只希求安樂而不要苦,所以就應全部都安樂,然而並非所有的希願都會實現,由此便清楚顯示出彼等並非自在生。

 

根本頌(36

彼亦因放逸

刺等傷自身

為求女子等

憤怒復絕食

 

因為放逸之故,自己讓自己在刺上打滾;因為生氣而心中痛苦時,自己用拳頭打自己的頭或去撞頭等;為了得到女子等,心被瞋控制,作無量如絕食這樣的難行苦行。

 

根本頌(37

上吊或跳崖

服毒非宜食

又行非福業

造作損己事

 

不僅如此,有人或上吊或跳崖,或服毒、吃不該吃的東西,又造作來世去惡趣的因非福業──雖然沒人會自己不心疼自己,但卻由放逸而造作對自己於暫時及究竟皆有損的業。

 

根本頌(38

若時因隨惑

尚殺我所愛

爾時彼如何

不害他人身

 

任於何時若被煩惱自在,甚至會自己斷絕自所珍愛的性命;如此,在瞋的控制之下,如何不會去傷害他有情的身體呢?是一定會的。

 

根本頌(39

是故應悲愍

因惑自殺者

縱暫未能生

豈有理可瞋

 

如是,若細想就能明白,敵人因為被煩惱自在而傷害我時,敵人自己是被煩惱自在而未能對煩惱修對治──是處於這樣一個脆弱的狀態下,所以應對其生起悲心,即便無法生起悲心,也不應瞋彼。

(本書尚未出版,請勿任意流通。)

2024年6月2日 星期日

《達賴喇嘛尊者 入行論教授》連載(82)

 《達賴喇嘛尊者 入行論教授》連載(82

 

第六品 忍辱

 

 接著破外道的主張。

 

根本頌(28a

承許有勝性

又假立為我

 

數論師主張有稱為「總主」的世間規劃者或世間造物主,以及稱為「神我」的苦樂受用者。不論是總主和神我等增益中的哪一個,難道不是能夠自主地生利損嗎?對如是諍問的回答是:

 

根本頌(28b

皆非刻意思

我將生而生

爾時許生者

不生則無果

 

像神我及總主這樣自在地受用境並不合理。由前說應該能夠了解:既沒有所謂的自在領納境,也沒有由希欲而生起傷害等變異。若說總主自己未生而生果,則總主生果也不合理,因為連能生自己都尚未有,故說彼不會生果。

 

根本頌(29

應恆散於境

亦非能遮止

 

此偈破神我能自在受用境。神我「散於境」若是指神我恆常自性安住於持境的動作,則生滅的安立就不合理,因為所執若滅,則能執也應滅,而所執壞滅是能夠由領納成立的,所以,在所執剎那剎那壞滅時,就能間接成立執彼境的能執也必定有變化。所以,因為滅是在現見法上成立,所以不會有恆常散於境、自在安住的一個神我。

 

根本頌(30a

彼我若是常

無作如虛空

縱遇餘眾緣

於無變何用

 

還有其他理由:若許神我是常,則由彼生果就不合理,因為承許神我遍一切處、無心且如虛空般恆常,所以彼能作利損就不合理;即便遇緣,彼緣又能做什麼?因為:若是無變化地安住於恆常的自性,則緣也不能引生任何變化;若是一個觀待緣者,則不外是無常以及變化之法所以其主張不合理。

 

根本頌(30b

作時亦如前

則作有何用

 

因為即便在緣利益神我時,彼我的自性仍與之前無異,所以緣又能對彼我做什麼?緣對彼我是不能做任何利損的。不論彼我在緣未作利益之前有何自性,此自性在被緣利益之後,若還是沒有任何變化,則此緣對彼我又是什麼能作呢?因為並未能夠產生任何利損啊

 

不僅如此,還有其他理由:因為承許彼我為常,所以就不會與能作的緣有關係。

 

(本書尚未出版,請勿任意流通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