卯二、他宗妨難之理
《正理海》:佛護論師說:「諸法不從自之體性生,彼等之生將無義故,生將無盡故。」對此,清辨論師說:「此不合理,以此論式沒有講任何成辦無自生的因喻,只是立宗而已。而且,數論師說的從自生之義,若指從已顯之果性生,則將成立已成,若指從未顯因—功能之體性—生,則所有具生者都是唯從彼生,故有相違過,沒有排除如是觀察宗法而出的過失故。是他方尋過而有過可尋之語,故亦不合理。」
「苗為有法,應不自生,以生無義故,以生無盡故」,與「苗為有法,復生應無義,已有自體故;苗為有法,應無窮盡再生,以生還須生故」,是整理佛護論師的說法,佛護論師的原話是:「諸法不從自之體性生,彼等之生將無義之故,生將無盡之故。」對此,清辨論師認為有三個過失:第一、只有立宗,沒有正因、正喻。第二、無法反駁對方的反難。第三、違背龍樹菩薩的意趣。
首先談到沒有正因、正喻的問題。清辨論師為什麼這麼說呢?本來佛護論師講的是「苗為有法,應不自生,以生無義故,以生無盡故」,這是略說,之後還有比較長的論式。但是清辨論師理解為「苗為有法,不自生,以生無義、無盡故。」生無義、無盡並不是個正因。因明論式一定要有因、喻,比如「聲是無常,以是所作性故,如瓶子」。清辨論師說沒有因、喻,並不是說這個論式沒有因、喻,而是這個論式沒有能夠證明苗非自生的正因、正喻。像「苗為有法,非自生,以是緣起故」,因為是緣起,所以它是非自生的,這是合理的。說生無義、無盡,就不對了。所有的無常法都是有義、有盡的,而且生是有義的。因為生無義、生無盡是如兔角般不存在,所以不能用來成立非自生,它不是個正理。(這並不是說他沒有講理由,是說那個理由是像兔角般。)再者,佛護論師的論式中確實沒有直接提出任何的喻。因此,清辨論師說:它只是個宗而已—只是講自己的看法,沒有講正理,因為沒有講無自生的理由和譬喻。
第二、無法反駁對方的反難。先不管佛護論師真正的論式,把清辨論師的解讀—「苗為有法,不自生,以生無義、無盡故」,當成佛護論師的意趣。數論師認為,顯現的苗一定要從隱藏的苗生出來,若無隱藏的苗,是無法生出一個顯現的苗的。所以隱藏的苗還沒有生,還要生;顯現的苗就不需要再生了。說「苗為有法,不自生,以生無義、無盡故」時,數論師很有理由問:「你說生無義、無盡是在指什麼?如果你說的是隱藏的苗,它的生是有義的,從未顯現變成顯現,你說無義是不對的。如果你說的是顯現的苗,它的生沒有意義,這個我也接受。」運用正理時,運用的對象必須是沒有能夠證明這件事情、不答應這件事情。如果對方已經接受了,就不需要再對他證明;對方不接受,才需要證明給他看,讓他接受。所以,佛護論師會有二個過失:第一、成立已成立的。即敵方明明已經接受的,還證明幹嘛!第二、相衝突,不是生無義,而是生一定有義。說隱藏的苗不用生,數論師不會同意。是為了有顯現的苗才生,所以不是無義,是有義的。總之,對於佛護論師的主張,數論師會提出反難:「隱藏的苗,生是有義的,顯現的苗,生是無義的,你說的是哪一個?」此時,將無法反駁數論師的反難。
第三、違背龍樹菩薩的意趣。「苗為有法,不自生,以生無義、無盡故」,第一個過失是沒有講到因、喻,生無義、無盡是如兔角般的,生是有義的。而佛護論師是如此有智慧的人,不可能講這個話。所以清辨論師揣測,佛護論師想講的是生有義、有盡,也就是如果是自生,一定會變成無義、無盡,事實上生是有義、有盡的,佛護論師想表達的應該是這個。即清辨論師揣摩應成論式是「苗為有法,生應無義、無盡,以自生故」,轉成因明論式是「苗為有法,不自生,以生有義、有盡故」。[1]
「苗為有法,不自生,以生無義無盡故」,依照字面,根本不對,因為生是有義有盡的,所以清辨論師以為佛護論師其實是想說「苗為有法,不自生,以生有義有盡故」。因從「生無義無盡」轉成「生有義有盡」,原本的所立—「不自生」—也要改動,因為說不是自生,又說生是有義有盡,意思就是「只是無自生之生」,這個其實在講有他生。因此,整個論式就會變成「苗為有法,雖無自生,但有他生,以生有義、有盡故」。這樣一來,就與龍樹菩薩的意趣相違了。龍樹菩薩認為無自生、無他生、無二生、無無因生之所立全都是遮無,而不是遮非。「只是無自生之生」已經變成遮非了,就違背龍樹菩薩的意趣。
消讀《正理海》:如何會變成有過可尋?從彼論式轉變當時義就會有。轉變當時義而變成有過失語之理:轉變所立—「諸法不從自之體性生」—時,其所顯義將成為「諸法由他生」;轉變能立因時,其所顯義將成為「生有義有盡」,就會有與自宗相違之過。也就是「苗為有法,不自生,以生無義無盡故」轉變後,會變成遮非,是有過失之語。怎麼說呢?轉所立—不自生—時,它會顯示出「諸法由他生」,轉因時會變成「生有義有盡」,如此就會與龍樹菩薩說四無生都是遮無相違。
《正理海》:無義無盡也不是因;「若有自生,將無義無盡」也不可為因,因為其於有法上成立時,會成立所立故。即生是有義有盡的,所以以「生無義無盡」為因並不合理。也不可以將佛護論師「諸法不從自之體性生,彼等之生將無義之故,生將無盡之故」,理解成「諸法為有法,不自生,若自生將成無義無盡,然有義有盡」,因為了解能立時就了解所立了。就像「瓶子為有法,是無常,以是無常故」是錯誤的論式。
這樣不行、那樣不對,所以清辨論師認為佛護論師是想說「諸法為有法,不是自生,以生有義有盡故」。這段就是在解釋這個。《正理海》:因此,二轉義為因,字面之因須轉的話,字面之宗亦須轉,同故。但是並不可如同轉因那般轉,故轉義為「非唯遮自生」。「二轉義」是無義轉成有義,無盡轉成有盡。因—「生無義無盡」—一定要轉,不轉不行;因要轉的話,宗也要轉,同故。這邊「同故」,是同轉,不是理由相同的意思,理由並不相同。為什麼?「生無義無盡」—不轉的話,因不存在,轉了,因才會存在,所以它要轉。如果解釋成理由相同,就要說「諸法不自生」也不存在,所以要轉,但是「諸法不自生」是存在的。所以轉的理由不一樣,但是要轉這點是一樣的。不可如同轉因那般轉,那要怎麼轉?要轉成「只是無自生之生」。
《正理海》:這並不是轉應成之因,以有說轉所立故,及「不自生」並未說為因故。說爾時生有義有盡故,諸法並非僅遮自生,故成他生。若如此,有違不自生之義僅為遮自生之宗。也就是,這樣轉不是應成轉因明的方式。從哪裡可以知道?從這二點可以知道:轉變所立—「諸法不從自之體性生」—時,轉成「諸法由他生」,及「不自生」並不是因。結論,因為說生有義有盡,所以說不自生就不是只是否定自生,故成他生;若如此,就違背「不自生只是在遮自生」(即遮無)之宗。
《正理海》:釋論說:有違阿闍黎不主張他生及生有義有盡之宗義。此處釋論的作者是清辨論師的弟子觀音禁。他說:龍樹菩薩不主張他生,且不主張生有義有盡。這是說不過去的:一、自續派主張他生,他持自續派宗義,怎麼會說他生不是龍樹菩薩的主張?二、不主張生有義有盡根本不是龍樹菩薩的說法。這是觀音禁錯誤理解清辨論師的說法。正確理解是如宗喀巴大師解釋清辨論師的說法:所立「諸法不從自之體性生」轉成「諸法從他生」,能立因轉成「生有義有盡」,就會與自宗相違。不是這樣理解,單就字面「所立轉成從他生,因轉成生有義有盡,就會違背龍樹菩薩的宗」看過去,就產生如觀音禁的說法。
總之,清辨論師第一步就解讀錯誤,接著針對自己的解讀再推演下去,推演出三個內容。
[1] 應成論式與因明論式的差別是什麼?如《入中論》:「若謂依他有他生,火焰亦應生黑闇,又應一切生一切,諸非能生他性同。」寫成應成論式是:「火焰為有法,應能夠生黑闇,以是他生之故。」那個「應」字,說的是事實上不是,但照你這樣講的話,就會是……,往不合理的方面推,因為一些他人自己承許的內容,會導致他人無法回答。因明論式則是直接證明,如「苗為有法,是無常,以是所作性故」,他人尚未想通苗是無常,此時以「是所作性故」來讓他了解苗是無常。應成論式的運用方式是指出他人的矛盾處,對方看到矛盾,自己會放棄原先的立場,因明論式的運用方式是直接證明,應成論式與因明論式的差別是這個。
很多應成論式可以轉成因明論式。(不是所有的應成論式都可以轉成因明論式。)如應成論式「火焰為有法,應能夠生黑闇,以是他生之故」,他人會覺得火焰沒有辦法生黑闇。他可能會問:那麼到底是怎樣呢?就回答:「沒有他生,因為火焰不能生黑闇。」就是把應成的因調到因明的宗,把應成的宗調成因明的因。
「苗為有法,應該不是緣起,以是自性有故」,變成因明論式是:「苗為有法,是自性空,以是緣起故」。應成論式與因明論式間的轉變,規矩上,應成論式的有法要存在,「苗為有法」要存在;宗法不可以存在,宗法若存在,反過來的因明論式就不存在了。「苗為有法,應該不是緣起,以是自性有故。」因—自性有,敵方必須要承認,也就是要承認苗自性有;自性有是屬於緣起,他也要承認。「苗不是緣起」必須不是事實,否則反過來時,「苗是緣起」就無法變成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