Ⅰ
解釋因集緣生時,也可以單獨解釋:十二因緣中的業與貪為有法,是因,是自果—苦的根本故。即因相是從苦的根本去講。十二因緣中的業與貪為有法,是集,會重複引生自果—苦故。十二因緣中的業與貪為有法,是生,能猛烈生自果—苦故。貪為有法,是緣,是自果—苦的俱生助緣故。所以因、集、生三相都從業與煩惱說,緣相是從貪說。
Ⅱ
輪迴的一切是誰帶來的?《釋量論》把矛頭指向有貪。業與煩惱中,煩惱又有六根本煩惱,二十隨煩惱,有貪不過是集諦中的一小塊,但是《釋量論》就只把有貪[1]拿出來談,其他的都不談,這是什麼原因?福業、非福業、根本煩惱、隨煩惱都是輪迴的因素,輪迴的因素不會只有有貪一個,所以只談有貪的原因是什麼?有二個理由:因為貪能引相續,且能無間地取得相續。不僅沒有提到無明等,也沒有提到業,原因是什麼呢?有貪就有業,無貪的話,即使有業也不會生三有。所以業的形成、會不會生果都取決於貪。從造業層面、生果層面來看,都沒有一個因素比得上貪,所以這邊才說出貪。無明雖然是根本中的根本,但也並不具備這樣的情況,因此釋量論就不談它了,但是這只不過是不談它而已,並不是說它不是輪迴之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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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]貪有三:有貪、欲貪、壞貪(或說有愛、欲愛、壞愛)。如我想快樂,希求快樂的貪屬欲貪;我不想苦,不想不快樂的感受,希求遠離痛苦的貪屬壞貪。二者是針對苦樂的感受。除此之外,有我想要房子、想要車子之類的貪,這些雖然與快樂、痛苦有關係,但直接追求的不是快樂、痛苦。貪求輪迴各式各樣的,即是有貪。